黑龍江省水利廳
二OO九十一月二十三日
各有關單位:
為認真貫徹落實水利部《關于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水建管[2009]500號)要求,維護水利工程建設市場公開、公平、公正競爭環境,進
一步規范水利工程施工資質管理,現_有關問題通知如下:
一、堅決禁止各施工企業以_名義和_方式將企業資質轉借給其他企業或個人。如發現轉借資質的現象,對于出借企業,發現一次,降低水利施工資質_,取消參加本省水利工程投標資格半年;發現_次,降低水利施工資質_,取消參加本省水利工程的承包資格一年;發現第三次,吊消水利施工資質。同時,對省水利廳主管的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。
二、企業主管單位和企業自身要加強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。在招標評標活動中,招標人要加強資質審查。在中標企業進場前,項目法人及監理單位要認真核對投標文件,確保進場人員是真正的該企業人員。在工程實施中,項目法人、監理單位、施工單位要嚴格控制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等主要人員的更換。
三、省水利廳建立企業信譽檔案,加強施工企業在招標投標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的檢查監督。一經發現有轉借資質現象,立即采取上述處罰措施,并記錄在案,轉借資質違規記錄在企業存續期間不可消除。
四、下列行為,視為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:
(一)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人不是投標人本單位人員;
(二)承包人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、技術負責人、財務負責人、質量管理人員、安全管理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。
五、本規定所指本單位人員,_同時滿足以下條件:
(一)聘用合同_由承包人單位與之簽訂;
(二)與承包人單位有合法的工資關系;
(三)承包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,或具有其他有效證明其為承包人單位人員的文件。